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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2022-04-27

1、政策享受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整合股权资助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2、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 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3、申报流程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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