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享受
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2、基本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3、申报流程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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