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享受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1)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
3)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要求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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