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享受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即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比至少应为1:1或以上),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信用普及教育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2、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申报起始日)。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4)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基本材料
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或最近的(截至当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如自有资金证明凭证、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
5)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4、申报流程
每年6、7月份申报。申报材料直接交至市经信委,由经信委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拟申报专项进行信用评估,并最终进行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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