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享受
经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在被认定时和首次复审合格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审计报告,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3)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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