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动我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型制造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的服务型制造是指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通过延伸和提升价值链,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松江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无未完成验收的同类型专项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智能运维、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生产性金融等服务型制造示范模式领域开展产业融合创新。
对投资总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支持的投资类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业务模式创新、合同标的500万元(含)以上、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不含税)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3.支持松江区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区、示范城市创建,支持举办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主题活动。
(二)支持企业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6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工业设计产品创新。对产品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专项奖、“上海设计100+”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对投资总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重点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原则)
对经认定为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后再升格为市级或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或对经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后再经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情形,对升格企业奖励差额予以补足。
对于获得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工业设计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在建类项目时优先支持,但与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指南,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其中工业设计能力提升、服务型制造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类扶持),区经委初审通过后再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具体标准采取评分分档制:
(一)第一档,给予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或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不含税)的20%的资金扶持;
(二)第二档,给予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或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不含税)的15%的资金扶持;
(三)第三档,给予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或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不含税)的10%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经委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认定类扶持在审核通过后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类扶持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类扶持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因加强本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类扶持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3 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3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委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致项目无法按期验收完成的,企业应在执行期结束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一次且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6 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报请审核。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五)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延期1 年及以上);
(六)项目合同总额、投资总额发生调减20%以上。
第十八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三)项目在延期1 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区经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1日实施。原《松江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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